(2016)吉2402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丁源与图们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图们市金山馨园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源,图们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图们市金山馨园物业管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453号原告:丁源,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图们市。被告:图们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法定代表人:金贤淑,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温慧,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图们市金山馨园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图们市。负责人:金贤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源诉被告图们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图们市金山馨园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源负担。审 判 长 申爱顺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金 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盛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