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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海红与刘建万(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89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红,居民。被执行人刘建万,居民。本院在执行李海红诉被告刘建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建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洋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代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