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海红与刘建万(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89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红,居民。被执行人刘建万,居民。本院在执行李海红诉被告刘建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建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洋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代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