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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敦化市信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牛强、敦化市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信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牛强,敦化市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3044号原告:敦化市信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民主街。法定代表人:黄桂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修安玲,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被告:牛强,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被告:敦化市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信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强、敦化市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信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信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信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敦化市信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国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