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223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1888号原告祁某某,女,藏族,1991年2月19日出生,农民。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址及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保积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吉宗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