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与贺俊飞、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贺俊飞,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62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70142276-7,现住址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富康街阿尔寨路西天誉天城住宅小区C区独立商业楼2号。法定代表人曲志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哈斯额尔德尼,系该公司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建军,系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贺俊飞,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在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金鼎佳苑A3号楼4单元608室。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705145-X,地址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迎宾路金鼎佳苑售楼部。法定代表人恩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云飞,系该公司销售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俊飞、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28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