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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瑞霞、胡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霞,胡海兵,任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91执668号申请执行人:王瑞霞,女,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执行人:胡海兵,男,汉族,1985年5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被执行人:任海兵,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瑞霞与被执行人胡海兵、任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一终字第0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胡海兵、任海兵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海兵银行存款3715.415元、任海兵银行存款3715.4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鹏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郄丽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