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执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普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芝,刘普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1519号申请执行人王庆芝,女,195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刘普查,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芝与被执行人刘普查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普查所有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刘普查所有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