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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文志鹏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志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3611号原告文志鹏,男,1978年5月3日生,汉族,桂林兴安县人,广西南宁V家艺术培训中心负责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告柳州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28号“康城”-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蒋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冬霞,该公司员工。原告文志鹏诉被告柳州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文志鹏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文志鹏负担。审判员  周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