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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特923号

完晓敏、朱桂香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完晓敏,朱桂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特923号申请人完晓敏,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秦海渠,河南省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朱桂香,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完晓敏与被申请人朱桂香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完晓敏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完晓敏撤回对被申请人朱桂香的申请。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若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