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2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姬秀英与被执行人贺万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686号申请执行人姬某某,女。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姬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268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伟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