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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姬秀英与被执行人贺万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686号申请执行人姬某某,女。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姬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268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伟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