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辖终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春玲与韩献力、张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献力,张瑞娟,安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辖终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献力,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娟,女,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海河大道东段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韩国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玲,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韩献力、张瑞娟、安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6民初773号之一民事裁定,以被告住所地不在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地域管辖区域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安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韩献力、张瑞娟、安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