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3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一审执行通知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303刑初389号李虎:你犯盗窃罪,经依法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交付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在管制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最受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地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管制刑期: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年。起刑日期:2016年10月25日。羁押抵刑:/年/个月18日。刑满日期:2017年10月6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此联交给罪犯本人收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