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49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杭州星束广告有限公司与侯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星束广告有限公司,候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4931-2号原告:杭州星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六街区商城1幢1025室。法定代表人:柴某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培森,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星束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候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星束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星束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星束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星束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宣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