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334号原告张某1,1950年2月20日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张某2,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张某1与张某2遗赠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眼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