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3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汪海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220号被执行人:汪海山。本院(2016)浙0683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汪海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汪海山现现刑满释放下落不明,且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杨 月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裘金(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