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熊奇伟与夹良祥、资溪县龙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奇伟,夹良祥,资溪县龙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南城华运物流有限公司,江西省南城县龙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981民初1864号原告:熊奇伟,男,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万春,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198610433462。被告:夹良祥,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立德,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被告:资溪县龙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马头山镇人民路(政府内)。法定代表人:李瑞英,公司经理。被告:南城华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206国道北段。法定代表人:李树荣,公司经理。被告:江西省南城县龙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206国道北段(金山口加油站斜对面)。法定代表人:李瑞英,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老抚临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88141。负责人:吴根福,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盛,江西金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10199510279204。原告熊奇伟与被告夹良祥、资溪县龙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南城华运物流有限公司、江西省南城县龙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奇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夹良祥、资溪县龙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南城华运物流有限公司、江西省南城县龙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98854.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夹良祥驾驶赣F×××××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赣F6A**挂重型厢式半挂车行驶至丰城市龙光大道丰城市看守所路段,车速快,与原告熊奇伟驾驶的已达报废标准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原告熊奇伟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熊奇伟、被告夹良祥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熊奇伟先后在武警江西总队医院、丰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8天,共用去医疗费73916.2元。经鉴定:原告熊奇伟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3000元。另查明,被告夹良祥驾驶的赣F×××××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赣F6A**挂重型厢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分别为被告南城华运物流有限公司和资溪县龙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该车由被告江西省南城县龙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被告夹良祥垫付了原告熊奇伟医疗费等8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自愿赔偿原告熊奇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9379元,该款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付清;二、被告夹良祥自愿赔偿原告熊奇伟各项损失23000元,扣除其起诉前垫付的80000元,原告熊奇伟自愿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履行义务时返还被告夹良祥57000元;三、原告熊奇伟自愿放弃对被告资溪县龙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南城华运物流有限公司、江西省南城县龙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2271元,依法减半收取1136元,由原告熊奇伟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在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 判 长 熊 莺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人民陪审员 鄢高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