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5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艳与王一红、王晓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王一红,王晓雪,唐山海港信达乐家超商,乐亭县信达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5980号申请执行人刘艳。被执行人王一红,被执行人王晓雪,被执行人唐山海港信达乐家超商,法定代表人:王晓雪。被执行人乐亭县信达商场,住所地乐亭县南大街法定代表人:王一红。刘艳申请王一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282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艳于2016-10-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2824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崔士强执行员 郭湘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