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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陕西马克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马克贸易有限公司,张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50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马克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小兵,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2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马克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小兵给付109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157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小兵之妻李琳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张小兵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有开户无存款,在房管所、车管所、工商局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经穷尽措施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该案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执50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