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80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吕丽英与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丽英,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0879号申请执行人吕丽英。被执行人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二街24号。法定代表人吴旭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吕丽英与被执行人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5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丽英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2767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吕丽英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吕丽英尚未受偿的债权为276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吕丽英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5347号民事调解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闫 涛代理审判员 夏 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