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1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卢春梅申请邢台拓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春梅,邢台拓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冀0521民督7号申请人:卢春梅,女,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河间市。被申请人:邢台拓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太子井乡石坡头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单桂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卢春梅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卢春梅称,2013年8月申请人经人介绍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试用期满每月工资2300元。自2015年10月至12月被申请人未给付工资,共欠9441元。要求被申请人邢台拓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卢春梅工资944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邢台拓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卢春梅工资9441元。申请费20元,由被申请人邢台拓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继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     继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