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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小容李凡等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政,李青青,李凡,黄小容,张康杰,张芮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刑初75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政,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2015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辩护人冯大亮,重庆星空(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梅兵,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青青,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2015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冉兵,重庆星空(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凡,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2015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何曹平,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小容,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2015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唐永胜,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康杰,男,199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2015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张芮,男,199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2015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6]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政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青青、李凡、黄小容、张康杰、张芮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2日、10月14日先后二次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平、检察员张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政及其辩护人冯大亮、梅兵,被告人赵青青及其辩护人冉兵,被告人李凡及其辩护人何曹平,被告人黄小容及其辩护人唐永胜,被告人张康杰、张芮均到庭参与诉讼。期间,本院根据被告人范政及其辩护人梅兵的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10月开始,被告人范政安排人员将十余名失足妇女穿着暴露的图片传入专门的QQ群,并确定失足妇女的卖淫价格(800元至1400元不等),在南岸区某小区开房作为卖淫场所。范政与失足妇女约定平分嫖资,并由其承担每次开房的费用100元。失足妇女卖淫后,按约定通过微信转账到范政的账户。同时,范政在重庆市某农家乐内,以每月6000元的价格聘请被告人李青青、李凡、黄小容等人以客服人员身份建立二十余个QQ群,在群内发布招嫖信息。客服人员招揽到嫖客后,通过微信告知失足妇女,让失足妇女在事先开好的房间等候嫖客上门交易。为躲避公安机关的查处,范政以每天200元的价格分别聘请、安排被告人张康杰、张芮在卖淫场所附近,广某、王某(均另处)等人在某农家乐附近望风放哨。2015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将六被告人分别抓获,并在南岸区某小区公寓内现场查获八名卖淫人员和六名嫖娼男子。归案后,六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举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和现场指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为证,认定被告人范政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青青、李凡、黄小容、张康杰、张芮的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六被告人在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六被告人及被告人李青青、李凡、黄小容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范政的辩护人冯大亮、梅兵对指控的罪名均提出异议。其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范政对卖淫女没有实施管理、控制等手段和行为,范政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只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李青青、李凡、黄小容的辩护人分别提出:李青青、李凡、黄小容具有坦白情节,愿意退赃和缴纳罚金,是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0月开始,被告人范政通过建立专门的QQ群,经人介绍和自己招募,网罗了十余名失足妇女从事非法卖淫活动。失足妇女向范政的QQ群发来照片及身高、体重、三围等信息,经范政审查后,确定失足妇女的卖淫价格(从800元至1400元不等),然后,范政将失足妇女穿着暴露的图片传入专门的QQ群,用于宣传和招揽嫖客。失足妇女按照范政的安排,先后在南岸区某酒店、某小区的私人公寓开房作为卖淫场所。同时,范政在重庆市某度假村内,以每月6000元的价格聘请被告人李青青、李凡、黄小容等人以客服人员身份建立了“×园”、“×道”等二十余个QQ群,在群内发布招嫖信息。上述客服人员每天将失足妇女的信息在群内发布,嫖客通过登陆QQ群选定失足妇女,再打电话联系后台客服人员,客服人员将失足妇女所开房间号告诉嫖客。嫖客与失足妇女达成交易后,失足妇女通过微信告知客服人员。范政与失足妇女约定按一定比例从嫖资中提取费用,并为失足妇女提供每次开房100元的“补贴”。失足妇女向嫖客收取嫖资后,将其中应缴部分通过微信等方式转入范政的账户。有时,范政为吸引更多嫖客,在招嫖的QQ群内推出“优惠”措施,优惠部分由其负担。按照规定,失足妇女须提前一天告知后台客服人员上班时间,上班后须将所开房间号亦及时告知客服。失足妇女卖淫时须按照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如不遵守规定或服务过程中受到嫖客投诉,范政有权对失足妇女进行警告或将其从QQ群中除名。为躲避公安机关的查处,范政以每天200元的价格安排被告人张康杰、张芮在卖淫场所附近望风放哨,遇到警察巡查或有异常情况时需及时向范政报告。此外,张康杰、张芮还负责处理嫖客与失足妇女之间的纠纷。为保护后台及客服人员的安全,范政还安排广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某度假村附近巡逻放哨。2015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在南岸区某小区公寓内,现场查获田某、易某、郭某、徐某、何某、郭某1、祝某、万某等八名失足妇女及黄某、邹某、张某、李某、郭某2、吴某等六名嫖娼男子。经审查,当日田某与黄某,易某与邹某、张某,郭某与李某,徐某与吴某、郭某2分别发生了性交易。同日,民警在南岸区将范政捉获,在某小区车库将张康杰、张芮捉获,在某度假村将李青青、李凡、黄小容等人捉获。归案后,上述六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此外,范政供述其非法获利数十万元,其余五被告人分别供述其非法获利数千元至1万余元不等,审理中,范政退出非法所得3万元,李青青、李凡、黄小容各退出非法所得1.8万元,张康杰、张芮各退出非法所得1万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发生经过。2、抓获经过证实六被告人的归案时间及经过。3、户籍资料证实六被告人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12月30日,黄某、邹某、张某、李某、郭某2、吴某等六人因嫖娼,郭某1、徐某、田某、易某等四人因卖淫,分别受到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黄小容处扣押白色联想牌平板电脑一部,从李凡处扣押手机三部(其中白色苹果牌手机二部、金色小米牌手机一部)。6、《部分招嫖QQ的空间截图》数份证实范政、李凡等人利用QQ群发布招嫖信息,以及与嫖客聊天的内容等。7、范政的中信银行账户明细及其妻黄某1的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分别证实,2015年12月前,上述账户几乎每天有多笔支付宝转账和现金存入等进账。(二)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她与丈夫范政租住了一个农家乐,安排了四名客服人员上班,主要工作就是通过互联网发布招嫖信息,还安排了四个后台服务人员,防止后台暴露。范政在南岸区招了二个男子负责某小区公寓的安全,防止公安机关发现,防止嫖客与卖淫女发生纠纷,保证卖淫女的安全。她主要负责与客户聊天,偶尔与范政一起面试。范政主要负责招收面试卖淫女,发放工资,提供卖淫场所,负责后台运转及日常开支,负责整个组织的收入和账目。卖淫女通过朋友介绍后添加微信招聘进来,范政通过微信照片来招聘卖淫女,也有个别卖淫女是经直接面试招聘,她有时也要看一下范政手机上的微信照片。卖淫女来上班也是采用微信联系。后台发布的招嫖照片,有的是卖淫女自己找人照的,有的是范政联系摄影师给卖淫女拍摄。其兄弟黄某2在她与范政外出期间,负责后台管理。张某1是其表兄,李凡是其弟媳,都是范政叫来的。2、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范政叫其到某度假村帮忙照看网上招嫖的后台客服人员的生活,负责买菜、解决水电等,有时开车出去望风,遇到问题他都向范政请示。3、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范政、李青青、李凡、黄小容、黄某1与其男友苏某等人在某农家乐,通过手机、电脑在互联网上招揽嫖客,介绍卖淫女卖淫,范政是老板,李青青、李凡、黄某1负责接打电话,与嫖客聊QQ和记录等,张某1是厨师,黄某1在人手不够时,也会帮忙与嫖客聊QQ,还有二个男子负责在农家乐外面望风。苏某主要是与嫖客聊QQ和发布小姐的信息。她有时帮苏某、李青青他们记录电话内容,即嫖客的电话号码、卖淫女的房间号和嫖客进房间的时间等。李青青、李凡等人遇到QQ号被封、卖淫女提前下班等情况,都会打电话向范政报告。农家乐里有台式电脑、手机和平板电脑,都是负责招聘的人员使用。范政、黄某1夫妇出国过一段时间,该时间内由黄某2具体负责。4、证人广某、王某的证言分别证实,其于2015年12月经人介绍在某度假村望风放哨,有四个女的在该山庄里接打电话。他们每天的工钱是200元。5、证人赖某(黄小容之夫)、邹某(李青青之夫)的证言分别证实,黄小容、李青青在某农家乐做客服人员,负责上网用QQ发招嫖信息,联系嫖客。赖某还证实,他与邹某曾经帮忙望风放哨。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他于2015年8月左右,由范政喊去为其招嫖的后台人员做饭,先在南岸区某小区,后搬到某度假村,每月工钱先是3000元,后涨至4000元。在某小区时,老板就是范政,另外有黄某1、李青青、李凡、黄小容、黄某2和小苏等人。万某是在度假村的后面一个月左右才来上班,黄某2是当范政不在度假村的时候管理他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时也出去望风放哨。7、证人田某、易某、郭某、徐某、何某、郭某1、万某、祝某的证言分别证实,其经人介绍通过微信号码加入卖淫组织,并通过微信接受客服发来的提示信息,与嫖客在某小区的房间进行性交易,完成交易后,将其中一部分卖淫所得通过微信转至客服账户。该微信客服对其卖淫小姐提出有多条要求,其在卖淫过程中,通过使用约定的多种微信图案,向客服传递交易信息。8、证人黄某、邹某、张某、李某、吴某、郭某2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加入QQ群接收到招嫖信息,问其要不要找小姐,之后,其打电话与对方商谈或预约后,按照对方提供地址,到某小区的房间与卖淫女发生性交易的经过。(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范政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他建了QQ群,聘请李凡帮忙向嫖客介绍卖淫女,并请卖淫女固定去某酒店开房做业务,他承诺向卖淫女补贴房费100元。同年10月,他又招聘了李青青、黄小容等人做客服人员,在某农家乐租了一个房间,安排李青青、李凡等后台客服人员通过QQ群发布招嫖信息,包括卖淫女的像片、名字、价位和联系方式等,接听嫖客打来的电话,通过电话与嫖客和卖淫女分别联系,防止卖淫女与嫖客在卖淫之前单独联系。他为后台人员购买了二部平板电脑和多部手机,招聘了负责现场安全的广某和做饭的张某1等人。后台人员的工资都由他发放,李青青等客服人员每月6000元,张天文每月3000元,广某及另一负责后台安全的男子每天200元,有时他会发点奖金,每月二、三千元不等。他选择某小区的酒店式公寓,作为卖淫女卖淫的场所,安排张康杰和另一男子负责处理嫖客与卖淫女之间的纠纷,以及有警察来抓嫖时,可以提前告诉他和卖淫女。张康杰的工钱也是每天200元。所有人的工钱都是十天结算一次。他与卖淫女约定的上班时间是每天13时至次日1时,采用工作室形式,每次至少上满90分钟。如果有嫖客投诉,他会先警告卖淫女,第二次接到投诉就开除被投诉的卖淫女,不会让该卖淫女在他这里上班了。每天13时许,客服人员会在QQ群发布当天上班的佳丽,嫖客通过QQ群查看到喜欢的佳丽,就会打电话给客服人员,客服人员确认佳丽有空后,就会告知嫖客交易的地点和房间。双方发生性交易后,嫖客可通过三种支付方式付费:第一种是嫖客与卖淫女直接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第二种是直接付现金给卖淫女,第三种较少,是嫖客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将嫖资付给客服人员。卖淫一次的收费标准有600元至一千元以上不等,卖淫女每收600元,他要提取200元,600元以上的部分,他与卖淫女平分。卖淫女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将钱转账到他的账户,他收到钱后,用于支付客服和后台人员的工资、伙食费、房租、电话费、张康杰等人的工资和卖淫场地(房间)费的一半等。卖淫女都是通过朋友介绍后与他联系,他要求卖淫女发来照片,并问明相关情况,再将其信息转发后台,后台利用修图软件修饰和配上挑逗性文字发布到QQ群上。这样的QQ群有五、六个,每个QQ群的名字不同,但卖淫女是重复的,群里卖淫女多的时候有十五、六个,被查获时有十二、三个。他平均每天能找5000元左右,一共找了几十万元。2、被告人李凡的供述证实,范政、黄某1夫妇开了个卖淫场所,范政是作主的,黄某1主要是协助范政管理。这个卖淫场所有两处地方,一处是卖淫女与嫖客进行性交易的某小区酒店,另一处是联系卖淫女和嫖客的后台,在某度假村。她与李青青、黄小容、万某在后台发布卖淫女信息,与嫖客、卖淫女联系和沟通。为确保某度假村不被公安机关查获,山庄外围还安排了两个放哨的男子。另外还有一个负责买菜、做饭的张姓男子。她从2015年国庆节至被抓一直在山庄上班,负责处理投诉,记录交易明细,将有关情况告知范政由其安排处理,与现场放风人员联系等。当遇到嫖客未带够现金时,她会通过手机微信号与某小区酒店的一个男子联系,让其去找嫖客收钱。范政承诺每月给她6000元,年底还有奖金,并教会她使用QQ联系客人等。她上班不久就知道这是做卖淫业务。所有客服人员都有一个公用的微信号和QQ号,她的三部手机分别是用于QQ、电话、微信同嫖客、卖淫女联系的工具。她一共上班70天左右,只领了七、八千元工钱,都是范政安排工作、发放工钱。卖淫女做一次业务有800元至1400元四个不等的档次,后台最多一天能接到60个左右业务,最少也有15个业务左右。范政将其客服人员分成两组,每组二人,她与黄小容一组,一人负责接电话聊QQ,另一人负责聊QQ。范政规定其在网上多与嫖客联系,多揽业务上门,业务不好时会骂客服人员;还规定无特殊情况不许请假,请假须经其批准等。她的小组共为范政赚了40多万元。3、被告人李青青的供述,与李凡供述的内容能够印证。李青青还供称,她从范政处共领了1.4万元左右工钱,酒店房间由范政事先开好,然后将房间号码告诉她们客服人员。卖淫女主要由范政招聘,有时黄某1也会审查卖淫女的图片。其两个客服小组各负责16个QQ群。4、被告人黄小容的供述,与李凡、李青青供述的内容相互印证。黄小容还供称她与李凡一个组,李青青与苏某一个组,范政规定每组每天要完成20个招聘任务,如果未完成任务,虽不会扣工资,但会吵她们。后台使用的设备有二部台式电脑、二个平板电脑和几部手机,她使用的是白色联想平板电脑。她每月约领到8000元工钱,三个月共领到约2.4万元。她上班期间,范政共获得提成30万余元。5、被告人张康杰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份,他在互联网上发了一条找工作的信息,之后接到范政的电话,让他到某小区的酒店楼下上班,上班内容就是在酒店楼下放哨,防止有警察来检查;按照范政的指示上去处理卖淫女与嫖客的纠纷;遇到嫖客不给卖淫女钱,按照范政的指示去收钱。在他上班十天后,范政让他找一个人搭伙,互相有个照应,他就找了张芮来。他与张芮曾在接到范政的电话后,上楼找到嫖客,然后跟随嫖客到外面的银行取款。他共收了1万元左右的报酬,张芮收到8000元。6、被告人张芮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底,张康杰叫他到一个地方上班,说一天200元的收入,工作基本上是耍,他就同意了。每天他陪张康杰一起在某小区周边和车库巡逻,张康杰告诉他,楼上有卖淫嫖娼的。巡逻过程中,他们遇到警察和警车,就及时通知老板。有时嫖客未带现金,他们接到老板通知后,上楼去找嫖客,跟随到外面取钱,然后将钱交给卖淫女。这种情况只遇到过一次。此外,他每天开自己的车接送张康杰。他们的老板姓范,他只见过一次。他的工钱由范姓老板发给张康杰,张再交给他。他一共领到6000元工钱。2015年12月29日,他在某小区车库被警察抓获。(四)辨认等笔录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范政、黄某1分别辨认出张康杰、张芮是在某小区负责望风的二名男子,张芮辨认出张康杰是叫其到某小区一起上班放哨的人,李凡、李青青、黄小容相互指认对方是与自己一起在某农家乐做客服的人。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凡、李青青、黄小容与万某分别指认某度假村是其从事网上招嫖并被抓获的地点。3、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于2015年12月29日在某度假村搜查出白色华为和白色联想平板电脑各一部,蓝色红米手机、金色小米手机、白色OPPO手机、白色苹果4手机和白色苹果6Plus手机各一部,普通纸质笔记本一本,并对以上物品予以提取和封存。另提取黄某2涉案的黑色HTC手机一部,提取李青青与黄小容记录卖淫信息的笔记本纸页二张。(五)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1、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扣押在案的五部手机和二部平板电脑进行电子证据检查,连接印证设备导出手机、电脑中的文件,并将其刻录CD光盘上。2、电子证物确认笔录(附部分从CD光盘打印出的文件内容)证实,李凡、李青青、黄小容、黄某2分别确认从CD光盘打印出的文件内容(QQ和微信聊天记录)系从使用的手机和平板电脑中导出,黄某2确认其HTC手机中的QQ聊天内容由其妻李凡使用并登陆而产生。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政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他人利用QQ、微信等网络手段,招聘失足妇女,发布招嫖信息,组织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青青、李凡、黄小容、张康杰、张芮协助范政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能成立,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范政的辩护人提出范政的行为只构成介绍卖淫罪,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范政通过对外宣称其有社会关系,可以保证安全和客源,通过手机QQ招募多名失足妇女,失足妇女的信息须经范政审查通过,才能成为其专门的招嫖QQ群内的宣传对象。范政为失足妇女指定卖淫场所,搭建服务平台,规定上下班时间、收服标准和及服务内容,还安排人员望风放哨,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其涉案时间较长,组织人员众多,形成了一定犯罪规模,完全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法律规定。被告人范政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青青、李凡、黄小容的辩护人提出该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初犯,能退赃和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能够成立,予以采纳。六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对其自动退赃和预缴罚金,接受法律处罚的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政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被告人李青青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2.7万元,余额1.3万元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三、被告人李凡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3.2万元,余额8000元限判决生效即缴纳。)四、被告人黄小容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2.7万元,余额1.3万元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五、被告人张康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2万元,余额1万元限判决生效即缴纳。)六、被告人张芮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2.1万元,余额9000元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七、追缴被告人范政所退非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李青青、李凡、黄小容所退非法所得各1.8万元,被告人张康杰、张芮所退非法所得各1万元,全部上缴国库。八、继续追缴被告人范政其余非法所得,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强华人民陪审员  张鼎惠人民陪审员  范兴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