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29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周权与广西大化国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权,广西大化国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周权,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广西大化国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卫国,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权与被执行人广西大化国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权以被执行人广西大化国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主动向其履行完毕所有债务为由,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权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5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会莲审 判 员  黄培晟代理审判员  黄燕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