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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南漳县人民法院与王鹏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漳县人民法院,王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858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鹏飞,无职业。王鹏飞犯信用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鄂0624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鹏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移送强制执行,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鹏飞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王鹏飞正在监狱服刑,在银行无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624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王鹏飞承担20000元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尤明军审判员 程实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远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