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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45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魏晓霞申请孔保勇民间借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晓霞,孔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457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魏晓霞,女,汉族,生于1972年11月7日,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兰,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1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孔保勇,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5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598号魏晓霞申请执行孔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孔保勇系永靖县刘家峡镇政府职工,遂将其在银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仓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