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4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海岩,肖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564号申请执行人苏海岩。被执行人肖立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4民再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此案,申请执行人苏海岩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立平将方正县方正镇林业局住宅楼6单元401室房产更到申请执行人苏海岩名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房屋过户到申请人杨新刚名下,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4民再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洪玉审 判 员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曲晓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