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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海岩,肖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564号申请执行人苏海岩。被执行人肖立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4民再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此案,申请执行人苏海岩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立平将方正县方正镇林业局住宅楼6单元401室房产更到申请执行人苏海岩名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房屋过户到申请人杨新刚名下,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4民再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洪玉审 判 员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曲晓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