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刑终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邓爱平开设赌场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爱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终20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爱平,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三年,200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攸县人民���院决定,于2016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爱平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湘0223刑初8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邓爱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宣判后,邓爱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爱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邓爱平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爱平撤回上诉。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3刑初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曼辉审 判 员 张晓玲代理审判员 陶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淞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