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1251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志宽,王宝中,曹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尹志宽,身份证号4123221972********,男,1972年1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城东新居13区*号楼*单元601门。被执行人王宝中,身份证号2306031976********,男,1976年5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号***室。被执行人曹娜,身份证号2301041982********,男,1982年1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号***室。申请执行人尹志宽与被执行人王宝中、曹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年南民二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志宽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7万元、案件受理费9500元、保全费3370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年南民二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