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拉腾吉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阿拉腾吉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624民初2335号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冬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占飞,男。被告阿拉腾吉亚,男。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阿拉腾吉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长娜日审判员斯琴高娃人民陪审员杨清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