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37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道森、方尾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道森,方尾蕊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3780号之二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雅、南洋,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道森。被告:方尾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捷挺、郑庆福,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道森、方尾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以双方正进行协商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云��人民陪审员 刘 齐 明人民陪审员 吴 敬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晓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