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511号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侯津琪。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朱瑞琴。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行审字第25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当于4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晁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