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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民终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詹大再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大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终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詹大再,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大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晖,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北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581453828。法定代表人江龙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聿球,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詹大再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福建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5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詹大再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詹大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大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17元,减半收取458.50元,由詹大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树  辉审 判 员 程  哲  明代理审判员 叶  景  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雅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