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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7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284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茜,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赵建飞,陕西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耀武审 判 员  辛向红人民陪审员  何金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