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7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284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茜,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赵建飞,陕西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耀武审 判 员 辛向红人民陪审员 何金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