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9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瑜与徐小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瑜,徐小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9681号原告:张瑜,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民族,住金华市。被告:徐小建,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毅、季露妍,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瑜与被告徐小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瑜负担。审判员 陈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