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6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6850苏州顾敏五金机电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永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顾敏五金机电发展有限公司,张永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6850号原告苏州顾敏五金机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城北西路1599号B3幢106室。法定代表人顾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宗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永洪,男,1975年9月21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苏州顾敏五金机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敏公司)与被告张永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宗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永洪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敏公司诉称,原告从2012年9月份开始供货给被告张永洪,被告共结欠原告18089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808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永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5年12月,顾敏公司陆续向张永洪供应梅花钢圈、铁丝、开关、轴承等货物,张永洪尚结欠顾敏公司货款18089元,至今未向顾敏公司支付。上述事实,有《苏州顾敏五金销货清单》二十份、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原告履行交货义务后,被告应及时支付货款,至今拖欠未付,其行为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089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永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永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顾敏五金机电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8089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52元,由被告张永洪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苏州顾敏五金机电发展有限公司(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原告苏州顾敏五金机电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 判 长 张 婧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沛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