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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4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杨益立、史文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益立,史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635号申请执行人:杨益立,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史文文,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杨益立与史文文(2016)浙0282民初670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杨益立与被执行人史文文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463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史文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