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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5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正林与吴培培、沈建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林,吴培培,沈建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5863号原告:陈正林,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道场乡施家桥逸村埠9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508165819。委托代理人:徐峰,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培培,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邳州市戴庄镇良王城村火石埠4组30号。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711104546。被告:沈建国,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镇石泉村杨家地自然村2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812303319。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19楼。代表人:董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林与被告吴培培、沈建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诉讼费189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