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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传忠与张海伟、永城市海波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忠,张海伟,永城市海波商贸有限公司,申夏投资有限公司,张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946号原告:张传忠,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海伟,男,1975年7月2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永城市海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法定代表人:张海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申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张艺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艺峰,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张传忠与被告张海伟、永城市海波商贸有限公司、申夏投资有限公司、张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俊峰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张海伟、永城市海波商贸有限公司、申夏投资有限公司、张艺峰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原告张传忠以其所有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中州路西侧侯恂路北侧国奥玫瑰园10号楼2单元12层21206号房(产权备案号:商房备xx号),担保人许红梅以其所有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产权备案号:商房备xx号)、位于商丘市睢阳区(产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10字第××号)二套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海伟、永城市海波商贸有限公司、申夏投资有限公司、张艺峰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张传忠所有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中州路西侧侯恂路北侧国奥玫瑰园10号楼2单元12层21206号房(产权备案号:商房备xx号);三、查封担保人许红梅所有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中州路西侧侯恂路北侧国奥玫瑰园10号楼2单元12层21106号(产权备案号:商房备xx号)房产;四、查封担保人许红梅所有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东段建业桂园3期19号楼3单元8B户(产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10字第××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悦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