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589号
申请人:巴东县财政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3011478683H。
法定代表人:苏成强,局长。
申请人:巴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3557029708T。
法定代表人:冯国权,局长。上列二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龙,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湖北利缘农机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经济开发区谭家村东片区标准房4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588235221Y。
法定代表人:谭瑛,董事长。申请人巴东县财政局、巴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与被申请人湖北利缘农机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利缘农机具有限公司位于巴东县野三关镇青龙桥社区(移民生态工业园)的巴东房权证野三关镇字第××号钢结构厂房1栋,以及巴国用(2013)第18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利缘农机具有限公司位于巴东县野三关镇青龙桥社区(移民生态工业园)的巴东房权证野三关镇字第××号钢结构厂房1栋,以及巴国用(2013)第18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巴东县财政局、巴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 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