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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3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琼阁与胡敏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敏,张琼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3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敏,女,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琼阁,女,汉族,1984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上诉人胡敏因与被上诉人张琼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玮代理审判员  宋德卿代理审判员  段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