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终3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琼阁与胡敏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敏,张琼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3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敏,女,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琼阁,女,汉族,1984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上诉人胡敏因与被上诉人张琼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玮代理审判员 宋德卿代理审判员 段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