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XXX与丁多才、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丁多才,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634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丁多才。被执行人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莲荷东路6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黄文先,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298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丁多才、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XXX保证金及劳务费3420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理费341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申请费3660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4566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34566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