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6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恩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会东县双堰乡摩落村四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恩兴,会东县双堰乡摩落村四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6执101号申请人:李恩兴,男,199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被执行人:会东县双堰乡摩落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李恩发,组长申请人李恩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会东县双堰乡摩落村四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恩兴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2772.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会东县双堰乡摩落村四组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李恩兴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会东县双堰乡摩落村四组具备履行能力后又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