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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黄山市天强商贸有限公司等7名申请人与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财保45号申请人:黄山市天强商贸有限公司等7名申请人。被申请人: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394634427H。法定代表人:陈爱和,执行董事。申请人黄山飞扬贸易有限公司、黄山市奇彩商贸有限公司、黄山市世晟贸易有限公司、黄山市海巍贸易有限公司、黄山市天强商贸有限公司、歙县小山东百货商贸行、歙县嘉成商行等7名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黄山市天强商贸有限公司等均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山市天强商贸有限公司等7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1947.81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期限1年;查封期限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洪声润审 判 员  叶剑峰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发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