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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钟伟华、何远辉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华,何远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4刑初262号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伟华,男,1994年1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何远辉,男,1995年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伟华、何远辉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艳红、代理检察员吴艳梅,被告人钟伟华、何远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钟伟华、何远辉和何某1(另案处理)到武平县东留镇封侯村何某2家副食店看他人打麻将时,看到本村的坐在旁边看他人打麻将的何某3将一部苹果6S手机放在该店内的冰柜上充电,被告人钟伟华与何某1商议将该手机藏起来,后被告人钟伟华用脚踢了被告人何远辉,并用手机编辑一条内容为“把何某3的手机藏起来,玩他一下”的短信给被告人何远辉看。后被告人何远辉与何某1站在何某3旁,被告人钟伟华趁机将何某3的手机拿走,并藏于该店旁边巷子的洞内。不久,何某3发现手机不见随即报警。武平县东留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被告人钟伟华、何远辉与何某1三人均未将手机交出。当日23时许,被告人钟伟华将藏匿的苹果6S手机拿回家。次日,被告人钟伟华、何远辉与何某1商议后,将该苹果6S手机以人民币(币种,下同)3100元的价格卖给武平县平川镇经营某通讯器材店的钟某。后三人各分得赃款300元,除去吃饭和加油各100元其余2000元放至何某1处保管。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钟伟华、何远辉和何某1将卖手机所得3100元还给被害人何某3。同年8月20日,被告人钟伟华、何远辉在武平县东留镇封侯村的小店内被武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何某3被盗苹果6S手机价值368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伟华、何远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6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盗苹果6S手机追回并归还给被害人何某3,武平县公安局扣押了二被告人出售手机的违法所得3100元。被害人何某3表示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武平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被告人钟伟华、何远辉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钟伟华、何远辉向本院分别预缴罚金一千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及出警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情况说明,苹果手机质量保证单,谅解书,现金缴款单等书证;2.证人何某1、钟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3的陈述;4.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苹果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及发还清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武平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伟华、何远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折计368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二被告人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主动接受罚金刑,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又鉴于二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二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二被告人必须接受社区矫正。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伟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何远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追缴被告人钟伟华、何远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武平县公安局直接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钟万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连 影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