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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292号申请人刘某某,女,生于1982年4月22日,汉族,住商南县,农民。被执行人何某某,男,生于1977年11月16日,汉族,住商南县,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1023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某某将次子交由申请人刘某某并随其生活并承担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商南县某小学将次子交付给申请人刘某某,受理费150元刘某某表示放弃,执行费50元由刘某某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