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5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项宗珠与王慧林、李林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宗珠,王慧林,李林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5091号原告:项宗珠,女,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青田县,现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祁建飞、谢昊廷(实习),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慧林,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李林珍,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项宗珠为与被告王慧林、李林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王慧林、李林珍归还原告项宗珠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止;从2016年3月22日起计算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项宗珠的委托代理人祁建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慧林、李林珍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慧林、李林珍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28日、2014年10月19日,被告王慧林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分别约定按月利率1.8%、1.7%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王慧林已归还第一笔借款的本金100000元及第二笔借款的本金300000元和利息。2016年3月21日,被告王慧林与原告项宗珠进行结算,就剩余借款400000元重新设立借贷关系,并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1%计息;未约定还款日期。借条重新出具后,被告王慧林仅支付利息6500元,剩余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慧林、李林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项宗珠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止;从2016年3月22日起计算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但应扣除已支付的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75元,减半收取4237.5元,由被告王慧林、李林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