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拱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3190号原告徐某某,住德惠市。被告拱某某,住德惠市泊林郡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8元,返还原告2084元,原告承担2084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