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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卢伟大与许晓珑、黄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伟大,许晓珑,黄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2076号原告:卢伟大,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许晓珑,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黄淑萍,女,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卢伟大为与被告许晓珑、黄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29日起按月息2.5分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止为25500元,剩余利息按借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卢伟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晓珑、黄淑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29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29日,被告许晓珑向原告卢伟大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卢伟大借到现金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元)利息2.5分”。嗣后,被告许晓珑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许晓珑和被告黄淑萍于2003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晓珑、黄淑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卢伟大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29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被告许晓珑、黄淑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