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泗县益家商贸有限公司与邓衍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泗县益家商贸有限公司,邓衍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特5号申请人:泗县益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南二环路尤林汽修厂内。法定代表人:张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光,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衍伟,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金,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泗县益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邓衍伟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益家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光,被申请人邓衍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泗县益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撤销泗劳人仲裁字(2016)06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本院认为:泗县益家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撤销泗劳人仲裁字(2016)06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泗县益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要求撤销泗劳人仲裁字(2016)06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泗县益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鸿超代理审判员  郜周伟人民陪审员  王仲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晶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