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81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淑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淑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367号原告:梅河口市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子海,经理。被告:王淑清,住梅河口市。原告梅河口市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子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贵臣审判员  王乃馥审判员  高维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