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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3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沙湾县智鑫启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瑞、常昕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湾县智鑫启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瑞,常昕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民初1647号原告:沙湾县智鑫启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青,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沙湾县。住所地:沙湾县教育路31栋创元福第综合楼底商一层10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1335557-4。委托代理人:尚海琼(特别授权),沙湾县三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瑞,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现住新疆沙湾县。被告:常昕,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湾县智鑫启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瑞、常昕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湾县智鑫启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瑞、常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沙湾县智鑫启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湾县智鑫启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1元,由原告沙湾县智鑫启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雪红 关注公众号“”